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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指主體、客體和內容。

主體:指依法參與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體類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

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內容: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關系是指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由法律規範形成的以法律權利和義務為形式的社會關系。現實社會關系的主觀形式。就其主觀形式而言,它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就其社會內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關系的類型可以分為:壹般法律關系、特定法律關系;監管法律關系、保護法律關系;平等的法律關系,屬於法律關系;積極法律關系,消極法律關系;簡單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關系;以及各部門法之間的法律關系。

壹種經濟法律關系首先必須是參與者(主體);根據經濟法規,參與者確定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這就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參與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而想要獲得的財產和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最基本、最必要的要素。它們緊密相連,缺壹不可。

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形成的發起者;它是經濟和法律關系的壹個組成部分;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也是經濟法律關系客體中財產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和行為的執行者。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壹要素。沒有主體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而壹些主體的特殊性往往決定了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內容,它決定了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尺度,是主體之間、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

本質上它們本身就是經濟法律關系,當然更不可或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法律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利益。經濟權利和義務只能通過客體來實現和體現。沒有客體的經濟法律關系是沒有意義的,也是沒有意義的,所以客體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必備要素。經濟法的壹些部門法是根據對象的劃分而建立的。

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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