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關系主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3)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意誌作用於社會關系以確保統治階級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關系的類型可以分為:壹般法律關系、特定法律關系;監管法律關系、保護法律關系;平等的法律關系,屬於法律關系;積極法律關系,消極法律關系;簡單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關系;以及各部門法之間的法律關系。
1,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是指參與法律關系並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特定權利的持有人和特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壹種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數量是不同的,壹般屬於相應的兩方:壹方是權利的持有人,成為權利人;另壹方是債務人,成為債務人。
主體能力:公民、法人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
2.目標
壹般來說,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物、人(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精神產品、行為。
3、內容(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代表關系和狀態的壹對範疇,是法律範疇體系中最基本的範疇。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說明它要求正確的相對人行動,必須行動或不行動。
義務人是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如何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的狀態下,權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誌和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法律要求的意誌和行為的限制,是利益的支付。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獨特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誌,是法與法之間關系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反映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反映了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上看,權利義務關系可以概括為:歷史進程中離合邏輯結構中的對立統壹關系。總體上數量對等,功能互補,操作上限制,價值意義上主次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六條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益。
第壹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