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規的演變
1981 1 10月4日,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布《高校畢業生分配派遣辦法》,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崗位後,實行壹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定級。考核不合格的,試用期可延長半年至壹年。試用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降低壹級處理。”
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新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原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同時廢止。隨著時間的推移,原本作為試用期制度建立基礎的《高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和《高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已經失去效力。無效的法定理由是:1。調整對象已經消失,規章已經失效。2.被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代替。
實際上,原國家教委、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就是專門針對畢業後由國家或政府分配工作的畢業生的。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我國所有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適用國家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現在很多國企還是要求畢業生實行試用期制度。因為這類企業來自計劃經濟時期,所以也受到計劃經濟時期政策的束縛。但無論如何,試用期制度明確只適用於國家分配的高校畢業生,不適用於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
規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