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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和調查處理條例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電力安全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制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和調查處理條例》。

壹、電力安全事故的定義和分類

電力安全事故是指在電力生產或電網運行過程中,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電力正常供應,給社會帶來嚴重損害的事故(包括熱力事故和機械事故)。根據事故的性質、範圍和嚴重程度,電力安全事故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重大和壹般事故。

二、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害。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在應急響應過程中,應優先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電力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組應當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對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同時,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法律責任

電力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和調查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為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特制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和調查處理條例》。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2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在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給社會帶來嚴重損害的事故(包括熱力事故和機械事故)。

第6條規定: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損害。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事故現場的電力調度管理,防止事故擴大。

第12條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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