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是什麽意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轉移動產所有權和設立動產質權兩種情況。
交付是指物的直接占有權的轉移,即壹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行為的要求將物的直接占有權轉移給另壹方當事人。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主要指:
1,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的壹些特殊情況,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非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本章第三節關於物權變動主要因非法律行為的規定。
3.擔保物權中動產抵押和留置權的相關規定。
二、三動產物權的特殊交付方式
1.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有四種,即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變更。現實交割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見的交割方式,其他三種是比較特殊的交割方式。簡單交付是指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之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不需要實際交付,法律行為發生時物權已經發生效力變化。受讓人通過委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已經實際占有該動產的,自雙方就該動產物權變動達成協議生效時,標的物的交付完成。
2.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所謂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如果讓與人的動產被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以代替實際交付。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而不交付。“所謂占有變更,是指動產物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轉讓人占有,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樣,當雙方就產權轉讓達成協議時,即視為已經交付。
第三,動產權利和不動產權利
動產物權是設定在動產上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不動產物權是設定在不動產上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質權和留置權不得位於不動產上。
1,物權和他物權
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其中,所有權屬於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屬於其他物權。
2.用益權和擔保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權都是受限制的權利。以使用他人物為目的的物權是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實現擔保債權為目的的物權是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用益物權以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擔保物權以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
3.獨立財產權和附屬財產權
能獨立存在的財產權是獨立的財產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屬於其他權利而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是從屬物權,如擔保物權、地役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