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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擾民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主觀性:

1.噪聲汙染如何處理有關部門只給予警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實施辦法》。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罰款。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法律依據。2.噪聲產生者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建設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環境噪聲排放申報項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的,比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搬遷和關閉。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禁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從事產生偶發性強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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