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所有法律法規和勞動部規章文件中關於企業待崗人員安排的條款越多越好。

所有法律法規和勞動部規章文件中關於企業待崗人員安排的條款越多越好。

我國現行勞動法中沒有“待崗”的概念和規定。

所謂“待崗”,就是用人單位停產,職工等待恢復生產後再上崗。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待崗是指員工離開原崗位,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下,暫時不安排新工作的情況。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員工待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因此,關於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原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下崗職工生活費由企業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企業應當停發生活費。”因此,職工在待崗期間享受的工資福利標準應根據情況確定。

員工提出自己待崗的,如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由於職工在待崗期間不提供正常勞動,不享受最低工資保障,單位支付的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員工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訓,建議單位在此期間支付的工資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底線。協商不成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誰能幫我介紹幾個柯南推理最強,犯罪手法最好的案例?
  • 下一篇:為什麽很多銀行和金融平臺選擇申請英國的FCA監管牌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