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二次構造柱不需要承擔房屋的重量,但從建築學的角度來說,施工時需要保證二次構造柱的質量,註意構造柱和填充墻的構造細節,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整體結構,後期使用更安全。
次構造柱為現行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主體承重結構完成後,進行二次施工,砌築填充墻、隔墻時增加的構造柱,主要用於緊固墻體結構,增加砌體墻的抗震能力,不承擔豎向荷載,而是承擔墻體的剪力和拉力。壹般設置在砌體墻的轉角處、交接處和中間。次構造柱也在鋼筋混凝土後期澆築。鋼筋應在上側與圈梁連接,下側與地面連接。鋼筋應自上而下種植在建築結構中,拉筋應與左右兩側的砌體墻設置在壹起。負責與周圍的砌體墻牽手,避免砌體結構在地震時倒塌,因為砌體墻與上下沒有結構連接,只是填充結構,穩定性不是很好。所以要拆二級構造柱,承擔拉結作用的墻體要壹起拆。如果不拆墻,鋼筋混凝土後期也澆二次構造柱。鋼筋應與上方的圈梁和下方的地面連接,鋼筋應自上而下種植在建築結構中,同時應與周圍的砌體墻設置拉筋。只去掉了次構造柱,雖然不影響整個建築的結構,但是是現在的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主體承重結構完成後,進行二次施工,砌築填充墻、隔墻時增加的構造柱,主要是為了拉緊墻體結構,增加砌體墻的抗震能力,但留下了砌體墻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當像這樣的地震發生時,石墻可能會倒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8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