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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臨時工的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每三年調整壹次。截至2021年9月,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江蘇、浙江、湖北7個省級行政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2000元。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構成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最低工資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雇員,

每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時雇員。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條例

第二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照所欠工資的0至5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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