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回重審的,應當重新設置案號。再審案件的發生,是二審法院依法監督壹審案件的結果。原審是否受理,依據的是程序是否終結,而不是裁判文書是否有效。二審程序受理後,該案將再次審理。因此,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按照再審案件重新編號,按照發回案件的時間和立案庭收到案件的順序決定再審。序列號包括年份和序列號。至於審查程序,不需要在案號中體現,可以在審查文書中體現。2.立案後發回重審案件的文書,不得按照壹審程序規定的文書種類送達。對於再審案件,再審後當事人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的,應當將變更或者增加的訴訟請求告知對方當事人,與壹審案件相同。3.人民陪審員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兩個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爭議,經協商無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雙方都是同壹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兩個人民法院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