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並於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會議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會提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披露後10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通過召開會議行使職權。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和第11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除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董事會的其他相關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至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討論方式,法律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六方會議。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和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是壹樣的,也是壹人壹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按人頭表決”。
1.董事會決議以舉手、口頭或書面方式表決。
2.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包括董事長在內的每壹位董事只有壹票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通過特別決議的特別要求。
3.董事會在對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時,應確保提案得到充分討論,並盡量采取逐項審議和表決的方式。
4.董事的表決意向包括同意、反對和棄權。
董事中途離會,未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視為棄權,已作出的表決有效。
5.當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以視頻或電話方式召開會議的,董事可以舉手或口頭方式表決,公司應在會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決議的書面簽署。如事後書面簽字與會議表決不壹致,以會議表決為準。
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訊表決應當在確保董事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不得要求董事對多個事項只能投壹票。董事會秘書應當在表決時限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表決結果通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