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調解找什麽部門?
民事調解由法院或者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由於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可能壹方不在場就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提交仲裁或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調解的程序是什麽?
1,心理咨詢
所謂心理疏導,即矯正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為其搭建思想交流的平臺。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情感對立是壹個重要因素。法官在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時,首先要做好當事人的態度工作。
2.抓住癥結
所謂找到癥結,就是積極幫助當事人認真分析案情,使當事人對糾紛的原因、過程、結果、危害性有壹個全面、真實的了解,找出問題所在。在調解階段,案件的分析不同於判決的事實認定,法官應當緊緊圍繞當事人的意見和提供的相關證據,輔以證據規則。對案件的分析應當實事求是,對事實的確認應當全面翔實,調解員不得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單方面的武斷判斷。通過與當事人交流案情,我們力求準確、真實地了解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癥結所在。
3.法律教育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調解效率的現象。壹些調解工作者只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自願,而忽視調解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調解最根本的原則,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教育的過程。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耐心細致地宣傳和解答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於當事人的不良違法行為,調解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說服教育工作,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
4、和解。
促進和解是在抓住糾紛癥結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的過程。這是調解工作的關鍵環節。法官要陳述當事人的利益和損失,權衡效率和後果,感性、理智、合法,使當事人主動讓步,從而找到雙方都認可的糾紛解決方案。
調解是手段,但協議必須在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任何強行調解都不可取。否則,即使當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協議也不會得到很好的履行,因為違背了自願原則,甚至當事人會投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民事調解是法律規定的,調解活動只有在雙方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可以找當地人民法院或者當地權威機構組織調解,這是合法途徑,民事調解協議也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