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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有什麽區別?

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1。廣義的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律法規對話時,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法規。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3.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與其制定機關分出來的。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的區別主要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壹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壹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不同,法律的效力大於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設區的市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時,發現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人口、地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確定。 所轄設區的市的立法需要和立法能力,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行使設區的市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屬於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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