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當事人在履行前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另壹方當事人在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不能順序履行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欠債務,有履行順序。壹方先履行的,另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當第壹履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是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形態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商業信用的喪失;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階段是解除合同。當事人壹方按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壹定的條件和限制。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對方備用件的履行,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拒絕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不能順序履行的,應當同時履行。壹方有權在履行前拒絕另壹方的履行要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另壹方當事人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