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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的行為

法律分析:違反法律的行為。比如,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法律禁止三種壟斷行為。壹是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1.壟斷協議又稱卡特爾,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壹致行動。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相互競爭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抵制交易。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對方(壹般不具有競爭性)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價格協議和限制向第三方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協議。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優勢地位,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或者只能與其制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5)無正當理由授予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6)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手區別對待。確定上訴行為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當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則。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包括三種情況:壹是經營者合並;二是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第三,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的時間產生決定性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五)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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