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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的標準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人公司、企業,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挪用公款罪應當分三種情況認定:

(壹)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萬元至3萬元,挪用公款的起點為15萬元至20萬元。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雖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違法行為的情形之壹。其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和進行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範圍,確定當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也就是說,在量刑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很大的。從妳說的220萬來看,確實是壹個“巨大的數字”,所以我覺得判斷比較恰當。

另外,補充問題的回答:大量不歸的會判十年以上,但是因為歸的情節會判十年以下。我前面說了,這方面審判的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畢竟我對這個案子沒有感性認識。也許這個案件存在壹些社會因素,比如群眾的不良反應,上級部門的關註,也會影響最終的判決。還有就是感覺妳在猶豫這個案子要不要上訴。我不知道妳的身份,所以不能給妳壹些建議,所以我覺得還是讓當事人自己做決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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