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律漏洞填補的特征

法律漏洞填補的特征

中國是壹個有成文法傳統的國家,判例、習慣、法理、理論都不是法律的來源。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補具有以下特點:

(壹)司法機關填補法律漏洞是個案,而不是立法活動。普通法系的法官可以制定法律。“司法過程的最高境界不是發現法律,而是創造法律。所有的懷疑和憂慮,希望和恐懼都是精神努力的壹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出生的痛苦的壹部分。在這其中,壹些曾經為自己的時代服務的原則死去了,壹些新的原則誕生了。”中國是壹個有成文法傳統的國家。法律只賦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司法機關不享有立法權。其填補法律漏洞是個案,充其量只是立法嘗試。司法機關面臨的是相應法律條文的缺失,其任務是對案件進行裁判,而不是對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創設壹個籠統的條文,從而約束法院日後的適用。目前,在我國,由於法院工作量大、內部審判機制的制約和審判連續性的要求,存在下級法院經常向上級法院尋找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決結果的情況,事實上影響了下級法院的判決。但這只能說是壹種有傾向性的事實約束力,而不是普遍的,更不用說法則。

(二)司法機關填補法律漏洞必須納入現有的法律秩序,以維護法律體系在邏輯和價值上的壹致性。亞裏士多德認為形式是最高的,體現在法律上就是對法律系統化的執著追求。制度的功能是用和平的、可以理解的方法,在人們的生活中實現其發展來源的社會所認可的正義。我們的祖先從未放棄這樣的努力。查士丁尼編纂的《羅馬法全集》可以說是這種努力的縮影。在羅馬法傳統的影響下,大陸法系壹直沿襲這壹傳統,將系統化視為永恒的法律追求。英美法系國家雖然缺乏法典的傳統,但並不缺乏體系化的情結。不同的是,他們找到了自己的路,通過判例法和壹系列配套制度,以另壹種形式實現了法律的體系化。系統化要求邏輯與價值的統壹,實現概念系統形成的邏輯系統與概念承載的價值系統的統壹。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制度違反的表現,而填補漏洞的任務就是消除這種制度違反,以實現法律制度的內外統壹。

(三)填補法律漏洞,既要考慮制度因素,也要考慮等待判決的具體案件和與案件密切相關的社會生活現實。如果只關註前者而不關註後者,法律就會脫離生活,拉大與生活的距離,就不會得到對案件的正確判決。只關註後者而不關註前者,往往會導致司法的武斷。特別是如果過於註重個案的合理性而忽視法律的制度性,法律的適用往往會因為個人價值取向、良知、情感因素的過度投入而誤入歧途。

  • 上一篇:二手房按揭:這些法律風險妳壹定要知道!
  • 下一篇:法庭證據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