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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證據原則

法律分析:科學、公正、公平。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間的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分配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當對什麽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爭議案件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壹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講究的是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不利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都沒有許可為止。只有行為責任序列,沒有排他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十二條壹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陳述等書面材料中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對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關於自認的規定。被承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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