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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使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

1.公民的平等權利。即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包括所有公民在遵守法律上壹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隱私等不可侵犯。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即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是,不允許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工作和休息的權利,以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公民在教育、科學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8.其他權利。憲法不僅規定了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出了特殊規定並給予特殊保護。主要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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