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擬制是指立法者基於壹定的價值目的,有意識地運用已有的法律規範來解釋和適用社會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平等對待不同的事物,賦予其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滿足社會的需要,體現法律的基本價值的立法技術。比如刑法第269條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就是法律擬制。告誡條款是在法律已經作出基本規定的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員在具體問題中適用基本規定的條款,避免司法人員的疏忽。比如刑法分則中關於部分犯罪中“明知”要件的規定,就是註意的規定。法律擬制的本質不同於通知規定,其適用方法也不同。《註意規定》的設定是對相關基本規定的重審,並未對基本規定進行任何修改或補充,僅具有提示性。對於《註意規則》中所指的情形,應根據《基本規則》進行評估。對於刑法分則中沒有註意規定的壹些案件,也要按照基本規定進行評價,不能因為沒有註意規定,就實行不同於基本規定的評價標準。比如刑法分則中的壹些故意犯罪,含有“明知”的規定,只是提示司法人員。即使在其他故意犯罪中沒有規定“明知”,也要求行為人知道犯罪構成中的客觀要件。換句話說,通知規定的內容屬於“自然”,因此可以壹概而論。法律擬制是壹種特殊的規定,即壹種行為本來就不符合相關的基本規定,在法律中明確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所以只適用於受規定限制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義。對於類似情況,不能按擬制條款處理。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劫罪只能轉化為搶劫罪。對於侵占罪,即使存在以藏匿贓物為目的的暴力行為,也不能按照該條規定以搶劫罪論處。基於以上分析,區分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是法律擬制還是註意規定的主要依據是看規定的內容是否與基本規定相同。如果相同,則應解釋為註意條款,如果不相同,則應解釋為法律擬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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