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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斷傳銷的三個標準

法律判斷傳銷的三個標準如下:

1.入門費: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繳納費用才能獲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按照直接或間接滾動的人數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3.支付方式:是否根據人員的直接或間接發展計算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直銷與傳銷、變相傳銷的區別如下:

1,是否把銷售產品作為企業經營的基礎。直銷把銷售產品作為公司收入的來源。而非法傳銷通過拉人頭或者變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甚至根本沒有產品來獲利;

2.入場費高嗎?直銷企業的業務員不用交任何高額的入門費,也不會被強制認購商品。在非法傳銷中,參與者繳納高額入會費或被要求認購壹定數量的產品,以變相繳納高額入會費作為參與條件,鼓勵不法人員加入,以賺取利潤。其公司的盈利主要以進場費為主,實際上是壹種變相的融資行為;

3.是否要開店經營。直銷企業設立開架或專櫃式門店,業務員直接與公司簽訂合同,其職業行為直接接受公司的規範和管理。非法傳銷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或“地下”經營活動;

4.報酬是否按勞分配。直銷企業為願意努力的人提供務實的創收機會,而不是壹夜暴富。每個業務員只能根據自己的個人銷售額計算報酬,由公司從營運資金中撥付,公司統壹扣稅後直接支付到自己指定的賬戶。上下線沒有關系。而非法傳銷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人們從事變相傳銷,參與者上線時從下線入會費或所謂業績中獲得報酬;

5.有退換貨保障嗎?直銷企業的業務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選擇繼續經營或者退出,企業為客戶提供完善的回報保障。而非法傳銷通常規定不能退貨或者退貨條件非常苛刻,消費者很難退回已經購買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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