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汙染法院如何判決汙染環境罪?
汙染環境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1.構成汙染環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中斷縣級以上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12小時以上;
)2)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已喪失基本功能或者遭受永久性損害的。
3)one hundred and fifty立方米以上的森林或其他樹木死亡,或7500株以上的幼樹死亡。
4)造成公私財產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5)疏散或轉移1萬人以上;
(6)造成100人以上中毒的;
)7)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壹般功能障礙;
(八)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9)1人以上重傷、中度傷殘,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5人以上輕傷、輕度傷殘,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
(10)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十壹)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
二、汙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1.違反國家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壹)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閑置、拆除汙染防治設施或使汙染防治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附近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在限期治理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上述第(壹)項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汙染環境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
向環境中排放有毒汙水構成汙染環境罪。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的,情節較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