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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假十賠的法律規定。

壹假索賠十賠的法律規定如下:

1,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

2、增加賠償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侵權責任如下:

1.經營者欺詐的,需要支付懲罰性違約金(金額為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

2.經營者明知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要求其支付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為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兩倍以下)。

3.給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身、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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