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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拆遷補償標準

諸暨市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分,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人臨時用房或自尋臨時住所的不便,具備臨時居住條件的備案,按被拆遷人人口按月補貼周轉補償費,補償被拆遷人臨時用房或自尋臨時住所的不便,具備臨時居住條件的備案,按被拆遷人人口按月補貼;

3、獎勵性補償,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拆遷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仲裁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證明;

5、拆遷安置房、周轉房權屬證明或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領取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代管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相關部門需要向當事人出具相關證明和文件,告知具體內容,並為其提供相應的補償。如果對賠償有爭議,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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