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導致無法交付或者交付後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和居住,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可修復的問題。在保修期內,賣方應承擔維修責任。不修復的,應當賠償。
裝修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合同的訂立:裝修合同是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壹致達成的協議;
2.合同內容:裝修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程範圍、質量要求、工期、價格和付款方式;
3.合同的履行: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未經協商不得變更合同內容;
4.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在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應協商壹致,並辦理相應手續;
5.違約責任:壹方違約時,應按照本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承擔違約責任。
6.合同爭議解決:裝修合同發生爭議時,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7.合同適用法律:裝修合同適用法律為合同簽訂地法律,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總結壹下,房屋裝修質量不合格的賠償包括:因主體結構問題導致不能使用或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使用和居住時,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獲得損失賠償;存在可修復問題且在保修期內的,銷售者應當修復,否則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3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