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如果自控成功,核反應堆的處理也值得關註。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39條規定,持有、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壹)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產品;
(2)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產品;
(3)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產品;
(4)氚、含氚的材料和產品;
(五)鋰-6、含鋰-6的材料及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