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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投標專用章的標書無效還是合格?

法律沒有規定投標專用章不壹定無效。投標專用章怎麽辦?遺憾的是,關於其效力的討論至今沒有停止,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有人認為投標專用章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或者是在企業集團內部上下級對應的業務部門之間使用。壹般來說,不能在企業外部使用。筆者認為,企業投標專用章不同於企業檔案專用章、出入庫專用章等內部專用章,不是企業內部使用的。相反,企業投標專用章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壹些內控嚴格的企業考慮到法人公章的重要性,其準入程序繁瑣。在此背景下,這些企業為了方便對外招標業務,特意刻制了招標專用章。也就是說,招標專用章主要對外使用,不對內使用,在企業對外進行招標業務的這種特殊場合,其法律效力應當得到認可。有人認為企業對外使用的公章壹般是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而招標專用章對外沒有法律效力。但筆者並不認同這種觀點,這不同於行政部門的權利都需要法律賦予。對於民事主體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所以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也不壹定無效。現在,越來越多的招標采購單位註意到了這壹點。為了規避風險,他們往往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文件“需要加蓋投標人公章”。在我看來,僅僅規定這壹點顯然是不夠的。首先,公章不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容易產生歧義。有投標人直言:我們認為單位使用的印章都是公章,不是私章;如果您認為投標專用章不是公章,因此取消投標,請提供依據...當然,這個競拍者有偷換概念的嫌疑。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對於所謂“公章”的含義,確實缺乏法律法規的界定,只能從壹般意義上理解。因此,筆者建議在招標文件中,不僅要規定“投標單位公章”的表述,還要有壹個表示招標文件中“公章”含義的理解條款,並特別指出“不包括投標專用章和其他企業專用章”。企業使用投標專用章時必須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文件。另壹方面,在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投標人如何正確使用投標專用章?首先,筆者建議最好在投標文件需要蓋章的地方使用公章。畢竟公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投標專用章法律效力的認定還停留在理論探討的層面,以免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加蓋投標專用章的投標文件因印章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而作廢。其次,如果由於企業嚴格的內控制度而不能在投標文件中頻繁使用公章,那麽投標人應該以授權或聲明的形式進行說明,表明投標專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投標人的公章,那麽加蓋企業投標專用章的投標文件的法律效力自然等同於加蓋投標人公章的投標文件。當然,委托書或聲明必須加蓋公司公章並公證,以便每次投標時使用,方便企業內部管理,有利於企業對外投標活動。最後,如果連這樣的委托書都拿不到,就要提醒投標人註意投標文件中法人委托書的表述。因為部分投標人提供的法人授權委托書樣本都涵蓋了被授權人在投標後簽訂合同的權限。這樣壹來,加蓋招標專用章顯然超出了招標專用章所能承擔的法律效力範圍。因此,這種法人委托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作者單位:南京石城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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