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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法定權利的要素

對於壹項權利的確立來說,以下五個要素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第壹個要素是利益。建立權利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興趣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社會的;可能是物質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可能是權利主體自己的,也可能是權利主體與他人相關的。但是,利益只能用來說明權利本質的壹個方面,而不是全部。單純的利益或利益的需要本身不能成為權利。

第二個要素是命題。如果沒有人要求或呼籲利益,利益就不能成為權利。壹項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體通過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來主張,是因為隨時可能受到侵害或受到侵害的威脅。當然,倡導只是權利本質的壹個方面。比如精神病人享有權利,但不可能通過自己的意誌表達來享有或行使。

第三個要素是資格,即要有合法的資格提出主張或要求。

第四要素是權力,包括權力(權限)和能力(能力)。壹項利益、主張或資格,只有擁有相應的權力,才能成立。權威也可以分為道德和法律。被道德賦予權威的利益、意見或資格,稱為道德權利;法律賦予權利的利益、主張或資格,稱為法定權利。這兩種權限和相應的兩種權利可以合並,也可以分離。人權在被法律認可之前,是道德權利。因為只有道德權威,侵犯他們不會招致法律的懲罰。人權經法律確認後,既是道德權利,也是法律權利。因此,侵犯人權將導致法律後果。權利主體除了有權威的支持外,還應具有享有和實現其利益、主張或資格的實際能力或可能性。

第五個要素是自由。這裏的自由是指權利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使或放棄這種權利,不受外界的幹涉或脅迫。如果有人被迫行使或放棄某種利益或要求,那麽這種主張或放棄本身就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合法權利有三個要素:自由、主張和勝利。

這種自由不同於我們理解的壹般自由和人權自由。所謂自由,就是權利人獨立做出壹個行為的這樣壹種權利。請求權是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勝訴權是權利受到侵害後,要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和保護的這樣壹種權利。因此,壹般認為,自由權是基礎,請求權是實質內容,上訴權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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