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為本人6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江蘇省政府令(2005)29號(摘要)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的差額計算,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5438+每滿1年0.4個月;6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每滿壹年支付到1.2個月;七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每滿壹年支付到1個月;八、每滿壹年發給0.8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9級,每滿壹年發放當地職工平均工資0.4個月;十、每滿壹年發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0.2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根據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給予1-36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數,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工傷職工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解決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費和工傷待遇的支付按下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