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有兩大區別。第壹次刑事訴訟的理由只能是被告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如果被告觸犯了刑法以外的法律,不會引起刑事訴訟。第二是刑事訴訟的原告往往是檢察院(除非刑罰中規定了少數自訴案件)。比如重婚是受害人起訴的,受害人不起訴法院也沒關系),不是普通公民或者法人。
比如有人殺人、放火、搶劫、強奸、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偽造貨幣等等。這時候就會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然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判決。這是刑事訴訟。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比如交警說妳違章駕駛,會被罰款。但是妳不認為妳違反了規則,拒絕接受他的決定。可以起訴交警(不是交警個人,是做出罰款決定的單位)。也就是說,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這裏要特別註意:並不是所有的“民告官”都是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僅限於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如果爭議源於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則不屬於行政訴訟。比如妳是做家具的商人,縣政府(註意是縣政府,不是官員個人)從妳這裏買了壹套桌椅,沒有付錢。如果要起訴縣政府,也是民事訴訟,但是是民事訴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妳和縣政府的關系只是普通的買賣合同,所以只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論行政主體和行政立法主體
所謂行政主體,就是做出行政行為的單位。例如,如果妳開得太快,交警會對妳罰款。這時候交警是行政主體,妳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立法主體是指具有壹定立法權的行政主體。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權力機關(如各級人大)制定的法典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後者,如行政法規。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之前,我們壹直沿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壹部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行政主體和行政立法主體雖然不是同壹個概念,但會有重疊。行政機關既是行政主體又是行政立法主體是完全可能的。關鍵是它在具體案件中的作用。如果在壹個案件中,是與具體行政相對人打交道的單位,那麽在這個案件中就是行政主體;如果在壹種情況下,它只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那麽它在這種情況下就是行政立法的主體;如果它既制定規則,又為行政相對人實施規則,那麽它既是行政主體,又是行政立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