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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認定猥褻罪?

法律上有兩種猥褻罪,即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但阿裏女員工案犯罪嫌疑人張涉嫌強制猥褻,屬於刑事處罰範疇。刑法懲治的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該條規定了強制猥褻罪和猥褻兒童罪,兩者的對象不同。

強制猥褻罪的客體是14周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行為方式必須是強制的,即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

猥褻兒童罪的客體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包括男性和女性,不要求行為具有強制性,即使兒童同意,也可以構成本罪。這是國家法律家長制的壹種表現,也是對孩子的特殊保護,主要是考慮到孩子缺乏性承諾。

法律解釋: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傷害、毆打他人或者被害婦女,危害他人或者婦女人身安全和自由,使他人或者婦女無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脅迫”是指行為人在沒有直接暴力的情況下,威脅、恐嚇他人或者被害婦女,迫使他人或者婦女屈服而不敢反抗的方法。比如威脅殺害被害人或者傷害被害人親屬;或者威脅要暴露受害人的隱私;利用權威、教養、從屬地位以及他人或女性的孤立環境進行威脅,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他人或者被害婦女無法抗拒。比如,利用他人或女性生病、睡覺進行猥褻、侮辱;用酒灌醉他人或婦女,用藥物麻醉後猥褻或侮辱他人或婦女,等等。

“強制猥褻”主要是指違背他人意願,以摟抱、撫摸等淫穢手段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

“其他”是指年滿14周歲的人。

結合本案,認為犯罪嫌疑人目前涉嫌強制猥褻,是指兩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即在被害人周某醉酒且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實施猥褻手段。

至於壹般猥褻,主要是治安處罰的行為。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治安處罰的淫穢行為主要是鹹豬手、撇油、暴露等行為。在手段上,不要求強制,通常是淫穢的,從部位上也不能太私密。在公交地鐵上用生殖器摩擦女性身體是生活中的典型。

關於對猥褻行為的處罰,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壹、猥褻手段,是否強制,強制猥褻壹般考慮刑事處罰。另外,無論是通過衣服猥褻,還是人身猥褻,都應當認為是刑事處罰。

第二,淫穢的身體部位,越是私密的部位,越考慮刑事處罰,比如陰部、胸部、嘴部等。

第三是猥褻對象的年齡。對象越年輕,考慮刑事處罰越多。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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