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為什麽還有很多人強調按指紋的重要性?這無非是兩個原因:
所以在1,筆跡是可以模仿的,手印是獨壹無二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發生糾紛時,如果債務人否認自己的簽名,就不能否認手印。所以,簽名和指紋的結合可以互補,是規避風險的現實選擇。
在古代,簽字按手印更符合傳統慣例。人們用指紋來表示對合同的認可,但現在各種法律文件都需要我簽字確認其有效性。正是在這種傳統確認力的影響下,指紋識別的方法流傳至今。
綜上所述,借條是否有效,關鍵在於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否簽字確認。由於指紋具有唯壹性,在簽名中加入指紋會增加借條的證明效果,進壹步確認借條的真實性,但不壹定要按指紋,即使不按指紋也不影響借條的成立和效力。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侯訴傅亞東民間借貸糾紛壹案的民事判決書中認為:(2016)京03第7390號:“杜在借條上簽字並與借款人按手印的行為,足以說明杜確認其為* * *借款人的身份,並確認了借款金額及還款時間。侯和杜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來證明他們的主張,所以他們在法庭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所以,如果寫借條的人是被對方強迫、欺騙或者脅迫,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那麽借條肯定是無效的。當然,債務人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寫借條的人是故意寫的,是為了逃避債務,那麽借條應該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