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夫妻雙方都是合法婚姻的第壹繼承人。因此,同居關系的雙方和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不享有繼承權。應該指出的是:
(1)夫妻壹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壹方仍為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時非自然死亡的)在判決宣告後自然死亡的,如果宣告死亡的判決未被撤銷,其原配偶即使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應該指出的是:
(1)親生父母無權繼承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
(2)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對子女的繼承。
3.孩子。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該指出的是:
(1)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2)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被收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贍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享親生父母的遺產,收養必須進行登記。未登記的,收養無效。
4.已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喪偶兒媳盡了贍養公公婆婆的主要義務,喪偶女婿盡了贍養公公婆婆的主要義務。
5.被收養的孫子的被收養的孩子。如果孫子女名義上被收養,但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孫子女”為第壹繼承人。
6.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為胎兒保留繼承人份額時,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壹順序繼承人。但胎兒壹出生即死亡,胎兒的繼承人由父親繼承。
什麽是繼承人?
繼承人是指依法繼承財產的人,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遺囑繼承是指根據立遺囑人生前留下的法定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以及各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綜上,夫妻雙方都是合法婚姻的第壹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