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自認的法律含義

自認的法律含義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壹方當事人表示願意承認對方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不反駁或者承認自己的主張,簡而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對自認制度作出明確詳細的積極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5條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了自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幹規定》再次間接確認了明示自認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2月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1,1,全面準確地規定了自認制度。從司法解釋和相關規定來看,當事人自認的法律後果是:

1,對方不需要舉證,對方免除舉證責任。

2.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須承認被承認的事實。(涉及私人關系的除外)。

自認的分類:

1,純錄取,也叫簡單錄取;

2、附加限制入學,即入學後會附加壹個條件,但附加限制入學必須有證據證明所施加的限制,否則後果與單純入學相同;

3.補充理由的自認也叫否定補充理由,但補充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所加的理由,否則後果與單純自認相同;

4、擬錄取,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出庭時沈默或者不知道答案,應當知道或者有親身經歷而不知道答案的,壹般認定為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為自認。此外,如果當事人沒有合理的理由出庭並拒絕質證,也視為構成自認,如果有正當的理由不質證,對方應當繼續舉證。

5、擬認罪,當事人不出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承諾,視為自認。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不承認。如因正當理由(如公告送達等)不出庭。),對方的舉證責任不能免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在普通* * *訴訟中,當事人壹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壹方發生效力。

在必要的訴訟中,如果同壹訴訟中的壹人或多人自認,而同壹訴訟中的其他人否認,則自認不發生效力。其他* * *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但經審判員解釋、詢問後仍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 * *共同訴訟人的承認。

  • 上一篇:依法懲處人販子
  • 下一篇:法律援助的貧困證明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