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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官”制?而什麽是“工匠”制度?

1.工官制是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和官本位制度的產物。業官是城市建設和建築創作的具體管理者和實施者,對古代建築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古代從周朝到漢代,全國最高的產業訴訟叫“司空”。到了漢朝以後,司空就成了壹個不做實事的高級空銜,取而代之的是“將”,是為宗、道、宮、陵園的土木。從秦到西漢稱為“為小官”,東漢以後改為“為老爺”,唐宋稱為“為監工”。

工匠師傅和監工副職被稱為“少工匠”和“少監工”。在隋朝,工部是在中國和內部政府設計的,負責民用建築項目和各種公共工程,如土地開墾,水利,山澤,船只和汽車,禮儀儀式和軍械。

2.明代手工業實行“工匠制”,即工匠全家老少都要參加生產,地位低下。收入比較低。

明朝沿襲元朝的工匠制度,將人分為民、軍、匠三類。其中工匠都是能工巧匠,很多都在軍衛所轄的軍部任職,稱為軍匠。從法律地位來說,這些被納入特殊戶籍的工匠和軍事工匠,地位低於普通戶。都得世代傳承,也不允許為了湊數方便分戶。

工匠和軍隊人員離開原戶籍極其困難,需要獲得皇帝特赦令的批準。二體工匠和軍隊人員不允許參加考試加入文人行列。輪班工匠的工作是沒有報酬的,必須控制體力官員的剝削。工匠們采取懈怠、躲藏、逃亡等方式進行反抗,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以銀代役法,以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

從嘉靖四十壹年(1562)開始,所有輪班工匠都要征銀,政府則雇傭白銀。這樣,輪班工匠實際上名存實亡,轉工匠的人可以自由從事工商業,大大削弱了個人的約束。明中葉以來工匠服務改革的逐步深化,無疑促進了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到了清朝,延續了四個半世紀的工匠制度正式終結。

擴展數據:

工匠制度的廢除

在訪問期間,工匠受到官員的剝削。各督察局的太監也占工匠服務的比較多。工匠們經常走得很慢或者逃跑。天順十年(1460)期間,38000多工匠逃亡。明政府壹方面極力拉攏逃跑的工匠,另壹方面又把他們送到魏所去流放,知道不這樣做的人也被流放。

成化二十壹年(1485),明政府被迫命令輪班工匠每月領取現金兩元,南方工匠每月九元,北方工匠每月六元。收到銀子後,可以免除進京值日(見工匠類銀子)。嘉靖四十壹年,明政府進壹步改革工匠役制,每班工匠每年領四元五分,從而廢除了輪班制。活的和坐的工匠仍然要按月工作,工匠註冊制度也沒有廢除。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工匠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日益松弛。順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廢除工匠註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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