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需要承擔以下責任:(1)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監事主要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審查。壹般來說,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定期組織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審計,對高管的不當行為提出監督意見,必要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出罷免案,代表公司對高管提起訴訟。公司監事的責任: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衍生問題:
公司監事可以當股東嗎?
我國《公司法》沒有禁止公司股東擔任公司監事,只是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股東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監事的產生由股東決定。如果公司的股東是法人,則作為股東的公司應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壹名候選人派往公司擔任監事。但是監事不壹定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