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監護人有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可以由壹人或多人擔任。壹、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什麽?《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有親權,當然是第壹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祖父母、兄弟姐妹、近親屬或者朋友、父母所在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輪流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屬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第二,法定監護人有年齡限制嗎?1.被監護人必須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監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監護人的職責由法律規定,但當事人沒有約定。所以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壹般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行政處罰中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麽?我國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違法行為負有行政責任。只規定了被監護人有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決定不予處罰後,監護人有教育被監護人、加強管理的義務。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於以下考慮: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貫徹誰違法誰負責的原則。因此,雖然被監護人的違法行為可能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疏於教育和管理有關,但不能讓監護人代其受罪,因為未盡到監護職責與違法行為是兩個法律問題,不能簡單規定行政處罰,否則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中國的監護制度是以民法為基礎的。首先,監護制度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監護人代表被監護人參加民事活動來彌補被監護人的能力不足。其次是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被監護人實施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