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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是正式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合同也是正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根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的,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應為正常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正常標準的,應當補足差額。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麽該協議就是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

1.就法律效力而言,只約定試用期的合同無效。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麽就勞動合同法而言,附加協議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但合同並不分為試用期和正式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表明存在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對解除合同進行補償。

3.試用期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在正式、長期勞動關系建立之前簽訂的、適用於雙方的具有約束力的制度或條件聲明文件。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談判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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