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麽該協議就是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
1.就法律效力而言,只約定試用期的合同無效。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麽就勞動合同法而言,附加協議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但合同並不分為試用期和正式工。勞動合同的簽訂表明存在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對解除合同進行補償。
3.試用期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在正式、長期勞動關系建立之前簽訂的、適用於雙方的具有約束力的制度或條件聲明文件。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談判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