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國家和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與政治、經濟有關;
(2)物質生活條件和經濟條件。即第壹層次本質內容的決定因素。
該法的特點如下:
常態:法律的特點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律是壹種社會規範;普遍性:法律的約束力是普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意誌、權威和統壹:法律是國家指定的,法律反映國家意誌。
法律的權威不僅表明人們必須遵守或服從它,而且表明當法律與道德和宗教發生沖突時,法律具有更高的權威。
擴展數據:
法律分析:法律主要表現統治階級的意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特殊行為規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中國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中國法律的本質是人民意誌和利益的體現。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法律之間的關系,就像壹個國家的形態壹樣,既不能從自身去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去理解。相反,它們植根於物質生活的關系中。
體現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的全部意誌。不是所有統治階級的意誌都能表現為法律。統治階級的意誌可以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如哲學、道德、文學、宗教等。,也只有統治階級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部分才能成為法律。
其目的是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具有普遍效力,並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因此,這種由國家意誌表達的形式也是法律的本質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