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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到光”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麽?

寬嚴相濟原則是刑法的壹項適用原則,是指刑法除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外,不具有溯及力。它是對舊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發展。

法律分析

指新法實施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則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刑罰較輕的,適用新法。對“從舊到輕”原則的法律適用的簡單理解就是,從舊的,適用舊法,適用較輕的,即如果新法不認為違法或者處罰比舊法輕,則適用新法。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從舊從輕”原則的法律適用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違法行為發生並結束於新法實施之前,處罰是在新法實施之前作出的,當然適用舊法;(2)違法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後,當然適用新法。(3)違法行為結束後,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即即使超過兩年期限,只要法律有規定,也要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發生並終止於新法實施前,但處罰是在新法實施後發現或作出的,應適用舊法,但新法處罰輕於舊法或不認為違法的,應適用新法;(5)違法行為發生在兩年前,但持續或壹直持續到新法終結的,應適用舊法;(6)違法行為開始於新法之前,結束於新法之後的,適用新法;(7)違法行為在新法之前開始,在新法之後連續終止的,新舊法律都認定違法的,適用新法,但新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比舊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重的,也適用新法。但在處罰時,應提出意見酌情從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 *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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