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時間的確認
合同法規定,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如果不需要通知,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所做的行為將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送達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合同生效時成立。
2.時限的計算
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以信函或者電報方式作出的,期限從信函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的日期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期限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
要約沒有明確期限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通過對話作出要約的,應當即時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它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關鍵分析]
1.原則上應采用“通知”的方式,兩種情況下可以由“行為”作出。這兩種情況分別是“交易習慣”和“要約表示”。
2.掌握在特定情況下確定生效的條款。掌握如何計算截止日期。
3.註意在要約沒有明確期限,要約采取對話或非對話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期限。
撤回
合同的撤銷,是指合同自訂立之日起至生效之日止,壹個人阻止法律效力發生的行為。
《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撤銷。撤回通知應當在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應當指出,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但只能撤回,不能撤銷。
[關鍵分析]
撤回的內容可以參考offer撤回的內容來學習。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但只能撤回,不能撤銷。想想吧。為什麽?
因為相應的要約,如果有取消,必須叫撤回才生效。)如果有效合同成立,要“撤銷”的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過期和延遲
逾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了期限,導致要約人遲遲不能到達。
《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期限發送的,要約人應當及時通知受要約人。
要約人應當有效的是新的要約。"
遲延是指由於外部原因而導致的到達要約人的遲延。
《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期限內發出,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超過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要約有效,但要約人因超過期限及時告知受要約人不接受的除外。”
[關鍵分析]
“逾期”和“延誤”是兩個重要而又容易混淆的概念。讓我們總結壹下這兩個概念:
1.逾期:超過期限後發出,此時原則上無效,但要約人及時認可的有效。
2.延遲:在時限內發出,但由於外部原因超過時限後到達。此時,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要約人及時提出異議,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