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30年不變,土地承包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經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為充分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壹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黨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是對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操作規範(試行)》
第五條流出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交易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標識;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中介組織(個人)委托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提供書面委托書;
4、土地簡介(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範圍、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狀況、預期價格、出讓方式、出讓用途等。);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通過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1,標識;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
3、土地介紹(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範圍、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狀況、預期價格、出讓方式、出讓用途等。);
4.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承包出去的土地的經營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具體承辦人的身份證明;
3、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的同意轉讓土地的書面證明;
5、土地簡介(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範圍、面積、質量等級、利用狀況、預期價格及定價依據、出讓方式、出讓用途等。);
6.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土地經營權參照上述情況,並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