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態:指針為“普通人”設定行為模式,調整人的“意誌行為”。法律調整的意誌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意義的意誌行為,正如法言有“法不過問雞毛蒜皮”之說。
2.正式:由國家制定和認可。
3.普遍性:法律是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並不意味著事實上的平等,所以需要合理的區別對待。其判斷標準是:
(1)目的正當:即差別措施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
(2)手段是必要的:即這種差別化的措施是必須采取的,也是最恰當的方式。
(3)比例原則:即差別措施要控制在壹定限度內,避免得失失衡。
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不同地區盜竊罪的認定標準,充分考慮事實上的不平等,從而做出合理的區別對待,並不否定平等原則。
4.強制性: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強調人的外在行為符合法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約束和強制是壹種“他律”。
5.程序性:法律具有嚴格明確的程序性,法律上有壹句話:“正義要通過看和見來實現”。
6.適宜性:人們可以通過法定機構中的爭議解決程序維護自己權利的可能性。
記憶公式:國家,模式,形式,過程,(for),訴訟,次數。
討論和案例分析
問: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相比有什麽特殊性?為什麽壹定要強調法治?
答案參考:
與其他規範相比,法律具有強制性、規範性、正式性、程序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性。正因為法律的特殊性,我們必須強調法治,原因如下:
1.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對人的行為的約束和強制具有他律性;法律是規範性的,規範具有社會意義的“普通人”的意誌行為;法律是正式的,由國家制定和承認;法律是程序性的,正如法眼所說,“正義要通過看和見來實現”;法律是可訴的,提供了解決糾紛的途徑,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法律是普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實際上可能存在不平等。因此,法律允許合理措施的差異,包括合理差別措施目的的正當性,應當符合法律的目的、精神和基本價值。
合理差別措施的必要性,即必須采取合理的措施,也是最恰當的方式。合理的差別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即手段應控制在壹定限度內,且利益與損失不能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