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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分析

法律體系,在法理學上有時稱為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分類組合而形成的統壹整體。簡單來說,法制就是部門法體系。例如,我國的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和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法制是具有相同法律傳統的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是超越幾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法制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有三大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其他法系包括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國法系、猶太法系、非洲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資本主義法的影響最大。

至於兩者的區別,可以簡單分為四點:1。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內部現有的各種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壹的整體。換句話說,它不包括國際法。而且,法律部門也不同於部門法。前者包括憲法,後者壹般不包括。

2.法律體系是指由各種法律分支組成的有機體系。它與法律制度有壹定的聯系,但又不同於法律制度。法律體系是壹個學科體系,是壹個理論分類。法律制度是壹種傳統制度,也是壹種現實的分類。兩者都具有壹定的確定性,但同時又具有壹定的開放性和及時可變性。

3.法律文件體系可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與法律體系相比,是橫向分類和縱向分類的區別。

4.法律的歷史類型是根據法律在歷史上的階級性及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對法律進行的基本分類。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律的分類方法之壹。與法律制度相比,前者註重時效性,後者註重地域性;前者重在實質特征,後者重在形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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