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如下:
1,確定是否開審。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2、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庭審時,檢查案件基本情況,詢問是否撤訴;
4.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閱讀審訊記錄;
5.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增加訴訟請求;
6.有序進行法庭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延期開庭。
綜上所述,根據案件的性質,司法程序可以分為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民事糾紛的審理程序是訴訟程序。根據案件的簡單性和復雜性,司法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大類。普通程序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接受。經審查,認定法院符合法定立案條件,決定立案;審判前的準備。向被告送達傳票,進行答辯,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調解。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量刑。簡易程序是壹種現場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又稱現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