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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1。國家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義務教育是我國統壹實施、國家保障的公益事業。患有精神障礙的兒童、青少年享有與正常兒童、青少年同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我國精神障礙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基本格局是以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班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特殊教育形式由過去單壹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形式轉變為多種辦學形式,為有精神障礙的兒童青少年提供了更多的入學機會。政府將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如社區教育、教師上門、跨區域招生、建立特殊學校、在兒童福利機構建設特殊教育班等,解決有精神障礙的兒童青少年上學的實際困難,確保他們及時接受教育。

2.國家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依法享有就業的權利。

勞動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做力所能及的事情,為康復人員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培訓服務,幫助其盡快融入社會,恢復正常生活和工作。

3.精神疾病患者就業優惠政策。

2007年,《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規定了具體的稅收優惠措施。根據這壹規定,在增值稅和營業稅方面,稅務機關根據本單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征收時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工資的100%扣除;對就業的精神殘疾個人,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減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三條。精神障礙患者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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