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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邊彜族自治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補充規定(修正案2021)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馬邊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條禁止以階級、家庭、家族或者其他形式幹涉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第四條禁止幹涉喪偶婦女的婚姻自由。沒有人能阻止壹個喪偶的女人再婚。禁止強迫喪偶婦女轉讓房屋。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五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0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8周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鼓勵晚婚晚育。第六條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第七條各民族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歧視。不同民族公民結婚後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八條結婚、離婚和再婚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婚姻登記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認真做好婚姻登記工作。訂婚不是婚姻的法定程序,沒有法律效力。

在法定結婚年齡之前締結的婚姻無效。第九,倡導新婚,簡約婚禮禮儀。

彜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傳統婚禮,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本規定的婚姻家庭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得到尊重。第十條本規定未作補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馬邊彜族自治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婚姻案件和糾紛繼續有效。第十壹條本規定適用於自治縣內的彜族、其他少數民族和與少數民族通婚的漢族。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本規定自9月26日起施行,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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