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通報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的行為和主體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明確了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的,無效。該司法解釋自今年9月1開始實施,業內認為將對民間借貸市場起到很好的規範作用。
年利率在24%以內受法律保護。
超過36%的零件“無效”
該司法解釋共有三十三條,對“民間借貸”的行為和主體範圍進行了界定:“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它區別於國家金融機構。
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壹。對此,《條例》明確:
1.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貸款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
2.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的利息視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
3.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
有兩個數字,24%和36%。對此,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說,年利率24%是固定利率,應當受到民法保護;24%到36%是自然負債區。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法院不予保護,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法院不反對;超過36%為無效區域,這也是司法解釋1991的重大修改。如果利率無效,可以要求退款。
在此之前,紅線是“高於銀行利率4倍”
新規的保護範圍明顯放寬。
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過去有個規定,就是“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那麽,既然做了這個規定,為什麽最高法還要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年利率低於24%才受法律保護呢?
對此,揚州民間借貸行業資深人士、江蘇瑞誠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戴建國告訴記者,其實“銀行利率4倍”的概念並不是很明確,雖然很多時候業內都認同是指“銀行基準利率4倍”,但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指“基準利率”,壹旦發生糾紛,很容易引起爭議。這次最高法明確了24%的具體標準,完全可以避免這種爭議。
有業內人士發現,就24%的標準而言,與之前的“不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相比,標準似乎有所放寬。因為按照目前壹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85%計算,4次就是19.4%。24%的保障範圍明顯比這個標準寬。
對此,戴建國認為,最高法可能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正在大力推進的利率市場化。“現在銀行利率市場化了,民間借貸的利率當然會適當放寬。”
打擊高利貸,規範借貸行為
有利於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最高法明確,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是“無效”的,也就是說,以後妳向民間借貸機構借款,如果對方向妳收取超過年利率36%標準的利息,那麽妳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超出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將對打擊民間借貸市場的壹些不規範“高利貸”起到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