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3、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促進經濟發展;
5、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制裁。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使生產過程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設備設施不受損害、環境不受破壞,保障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的有關活動。
雇員的義務包括:
1,自律和遵紀守法的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是指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隱患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綜上所述,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