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已作出裁決為前提,即所謂的“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1)立法者為了緩和雙方的對立,並不希望把所有的勞動爭議都推給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法解決,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起到壹定的緩沖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2)有些勞動爭議專業性很強,可以先由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後,充分發揮勞動仲裁部門熟悉勞動業務的優勢,待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處理民事糾紛?
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多,審理周期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周期相對較短。以仲裁作為訴訟前置程序,可以在仲裁階段處理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縮短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法律條文在上面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政策非常詳細,條目也很清晰可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